事儿谁管、责任谁负,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关系

2022-11-10 09:10

以下内容来自于公众号《安全合规》,作者:洪卫栋。是《消防法》若干问题探讨及立法建议系列讲座中的一部分内容,供参考。

改革转制后,随着审核验收职能移交给住建部门,建设工程的源头管理,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住建部门管什么?消防救援部门管什么,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个清晰的界定,需要结合部门之间衔接进行明确和重构。

一是时间上的划分。从时间段来看,住建部门管到审核验收阶段,消防救援部门从审核验收阶段之后进行管管理。住建部门在审核验收之前,他需要管理哪些内容?主要是建设工程的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监理各个主体的责任。

这些内容在消防法里面体现,还是由住建部门在相关法律进行规定?需要进行明确。按照时间划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应该由住建部门来负责,还是由消防部门来负责,也需要进一步进行明确,建议将施工现场明确由住建部门负责。

二是管理内容的划分。从当前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制度来看,住建部门审核验收管理和审核验收以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在内容、标准上没有清晰划分。

对住建审核验收的结果是承认,还是在后续的管理上依据消防技术标准进一步核查,这个问题非常关键的,既涉及到管理的范围,又涉及到管理责任!对建设工程的源头管理,重点是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是对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管理。既然审核验收移交到住建部门,相应的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职能理应由住建部门来履行。消防部门对住建部门在审核验收阶段的源头管理应予以认可,因为审核验收把关不严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应该追究住建部门的责任。

至于审核验收之后的消防管理,应该由消防救援部门来行使,管理的重点不能放在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上,而是应该基于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来设计管理条款。

这是当前一个亟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

三是审核验收空白点的制度设计。对于依照法律规定以及放管服要求不需要进行审核验收或者备案验收未抽中项目的源头管理问题,是承认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对消防技术标准的遵守,出现事故后追责,还是由消防救援部门在后续的管理中依据消防技术标准进行二次判定?建议对于审核验收空白点,按照职能依旧属于住建部门的管理范围,消防救援部门不宜进行二次判定。对于改变使用性质以及装修工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问题,如消防救援部门在检查时发现,应告知住建部门履行相应源头管理职责。

四是建设工程的信息化共享。在制度设计上,对于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范围的场所和建筑,应规定住建部门应及时将建设工程信息推送至消防救援部门,为今后消防救援部门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便利,还应该规定不共享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是消防救援部门对消防技术标准建议修正权。消防救援部门在火灾预防中或者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认为现行技术标准需要进行完善或者改进的,应该由国家、省级消防救援部门统一向同级别住建部门函告,同级住建部门应该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由住建部门及时修正消防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例如消防救援部门针对火灾高危单位提出适用更严格的消防技术标准,加强高危单位电器产品、装修材料、装修施工等环节管理的技术标准,消防提出建议,住建决定是否采纳并执行,出现问题后追究相关部门责任,确保消防救援部门发挥监督管理的专业优势,切实增强对建设工程源头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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